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称,河北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于7月1日起实施,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始执行25种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都有哪些药品在列?具体怎样实施?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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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河北省广大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河北启动实施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河北省按照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京津配套措施,统一组织采购;各统筹区具体落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数量和结算资金;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在省药品采购平台完成采购任务。在总结评估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集中采购药品范围是阿托伐他汀、氯吡格雷等25个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入围企业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25个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且能够确保河北省采购量的可以入围。集中采购跟进采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结果。
药品集中采购主体为河北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同时完善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测功能,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
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对集中采购药品,通用名属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在京津冀价格联动的基础上,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增加10%;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
为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达到降药价、促改革的目的,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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