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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主人不露面就能躲过去?

2019-06-06 07:12来源:编辑:News_章诚磊

  ●特约评论员 欧阳晨雨(陕西)

  又是一起恶犬伤人的事件。

“恶犬伤人”,主人不露面就能躲过去?

  5月31日晚7时,湖北省宜昌市男子向先生在小区遛博美犬,突然一条大黑狗蹿出来,先咬伤了博美犬,后咬伤了向先生的下体,“阴囊、左上肢、左背等多处被咬伤”,“做了两个多小时的手术”,“才脱离生命危险”。但是,事发后好几天,“黑狗主人还没露面”,医药费都向先生自己垫的。(6月5日上游新闻)

  大黑狗主人的这个态度,的确很不应当。从情理上说,犯了错,哪能揣着明白装糊涂,总得向人家赔个不是才对,更何况自己养的狗给对方造成了那么重的伤害,哪有连个面都不露出来的道理。从法理上说,作为饲养动物的主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上写得很明白,“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这起事件来说,作为受害人的向先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恶犬伤人”,主人不露面就能躲过去?

  当然,从报道情况看,大黑狗主人也采取了一些试图制止的措施,但问题是,如此大体型的犬类,在城市中公然饲养,本身就是目中无法,故意制造安全隐患。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小区内不能养烈犬、大犬”。更何况,早在2013年10月14日,宜昌市就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规定“犬只不得散放,遛犬要远离人群”,“遛犬者不得群聚,避免犬只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对于大黑狗的主人,并不能以此减少甚至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向先生遭遇恶犬伤害,并非个案。翻看新闻报道,各地不乏无辜公民被他人饲养犬只伤害的案例。去年5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地区,就有8人被恶狗咬伤,其中一名5岁男童脸部受伤较重。在这起事件的发生地宜昌市,之前就有恶犬伤人的“大新闻”。2016年7月,宜昌一男子遛狗时,该狗兽性大发,咬伤4人,警方出动将恶狗直接击毙。当得知该男子家里还有饲养类似犬型,为防范意外,警方又到其家中将另一只犬果断击毙。

“恶犬伤人”,主人不露面就能躲过去?

  各地频现“恶犬伤人”多发的情形,原因固然很多,但违法成本过于低廉,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现实中,对于那些违法违规饲养犬只的人,如果没有出现伤人的后果,很少有“真刀实枪”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口头上的警告,以及区区数百元的罚款,显然并不能让恶犬主人有所收敛。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恶犬所伤,不仅需要挂在墙上的“白纸黑字”,更需要落地有声的法规执行。一方面,对那些违法违规饲养犬只致人伤害的侵权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作出处罚,畅通受害人权利救济的渠道。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日常法规执行的力度,对那些公然违法违规的犬只饲养者,发现苗头就得采取规制手段,不能等到发生了伤人后果,才采取“果断击毙”等非常措施。也只有付出了足够的违法成本,才能对恶犬主人有真正的触动和警示,才能保护更多的无辜公民不遇“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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