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昨天,石家庄市教育局正式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九部门研究制定,《石家庄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石教〔2015〕5号)文件同时废止。
《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办法》明确,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有与所开办校外培训机构相匹配的办学资金;(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要求,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 “世界”“全球”等字样。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区举办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其他县(市、区)不低于30万元,农村贫困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针对办学场地,《办法》还要求,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借使用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小学或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应当避开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车库、车站、娱乐场所等不适合办学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权属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校舍租期或使用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一)办学场所校舍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二)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
(三)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在取得法人资格主体并及时办理相关食品经营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照后,方可提供食品供应服务;
(四)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五)办学场所应当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无死角监控系统、配备安全防卫器材,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此外,《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于开课前一周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培训教材、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收费与财务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在办学场所明显位置公示退费制度,在培训对象缴费前充分告知,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时间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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