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昆明12月31日消息(记者陈鸿燕)《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该条例明确了云南各级政府、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等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对国界、出境入境、进出边境地区等方面的管理进行了细化。
目前国内尚未出台边境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在边境管理体制机制运行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云南省4060公里的边境线有25个边境县(市)与3个国家毗邻,边境管理工作任务繁重。2013年初,云南省启动边境管理立法工作,经过对涉及边境的8个州市、25个县市以及边境一线的边检站、边境通道等进行实地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上述条例于今年12月15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条例》对个人和单位在边境上的活动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禁止在边界线我方一侧一定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停留、进行临时劳务用工、通婚的,分别应该办理相应手续。明确了边境地区可能影响到边界线走向而被禁止的行为,及在边境地区从事部分生产活动的审批程序及边境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划清了外事等边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条例》规定,出境入境人员要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或边境通道出境入境,中国直播网,中国直播网,并接受边防检查;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不准其出境入境。若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并处50元罚款;逃避边防检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冒用他人证件的,收缴证件,处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边境地区居民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和边境通道进入邻国的,要在限定范围内停留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未出台国界及边境管理法律法规,云南省边界及边境管理仅依靠政府规章、内部政策以及我国与邻国签署的条约、协定、协议等开展工作,依法治理的程度较低,不可避免地出现各边境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边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服务沿边开放的水平不高等问题,因此制定一部法律来规范边境管理工作十分必要和迫切。新出台的《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涵盖了云南省边境管理最基本的行政执法工作,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公安边防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职责权限不清晰等问题。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华侨工委主任张建国说:“这部法律将加强边境有序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提高云南省以法治边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边疆地区经济发展,更好服务云南省沿边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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