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监护制度的修改提出多条建议。

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对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作了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针对这一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表示,“确有悔改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建议明确具体的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介绍说,如果说确有悔改情形,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的话,对已经形成新的监护权和被监护关系,是很不利的,所以我觉得这一条,要不就更具体点,达到什么样的情形下,才能叫悔改。
此外,民法总则草案中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从现行的10周岁改为6周岁。在分组审议上,这一问题再次引起委员们的热议,一些委员认为6周岁儿童的心理、生理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有限,不足以承担一定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或维持在现行的十周岁,或者调整到八周岁。
此外,中国直播网,委员们还就非法人组织的范围以及特别法人的分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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