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昨天(5日)发布并施行《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相关问题予以规定,包括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
省市地级政府可提起环境损害诉讼
司法解释明确,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案件时,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等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同时,明确“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一审生态损害赔偿案由中院管辖
司法解释还明确,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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